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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 登記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成立時間:1991年1月

北京: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申報公告

來源:東方教科文新聞

北京: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申報公告
 
財政資金申請 4天前
 
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持續做好首都文化這篇大文章,建設人文北京,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面向社會集中受理2021年度傳播交流推廣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資助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推動首都文化事業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以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為主線,重點支持培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項目;能夠推動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豐富文化和旅游產品供給的項目;能夠推動觀念與手段相結合、內容和形式相融合、藝術和技術相輝映的創新性、融合性項目。其中,國(境)外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還應是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彰顯城市文化底蘊,能夠講好中國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項目。
 
本年度重點資助圍繞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舉辦的專題展覽、展演、文化活動;圍繞以中軸線申遺為重點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以及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三條文化帶構建,培育一批富有文化內涵、具有鮮明特色的文化旅游體驗基地;以通州文化旅游區等為龍頭,打造新型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鼓勵舉辦國際性文娛演出、交流活動。
 
二、資助內容及要求
 
申報項目應具有完整實施方案,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獲得基金立項資助后能立即實施(首演或首展時間一般不早于2021年5月1日),且能夠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在申報時予以注明。
 
(一)品牌演藝活動項目
 
立足北京市,面向京津冀,資助體現正確價值導向、傳播內容積極健康,集中展示國內外優秀舞臺藝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的演出季、藝術節、音樂節等品牌演藝活動。
 
申報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品牌影響力和社會知名度,在京連續舉辦三屆(含本屆)以上,受到業內認可并具有良好社會影響。申報項目的劇目演出、活動內容應不低于15場(次),鼓勵設置惠民低價票以及開展面向基層的公益演出或活動。
 
(二)藝術推廣普及項目
 
立足北京市,面向京津冀,資助體現時代精神、適應群眾需求、符合傳播規律,具有較強專業性和良好社會影響的藝術推廣普及活動。資助領域包括舞臺藝術、音樂、美術、書法、工藝美術、網絡文藝、動漫等,鼓勵開展非遺類、曲藝項目的傳承普及。
 
本年度重點支持新型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北京文化旅游體驗基地建設,充分利用“一城三帶”、“四個文化”歷史文化資源,規劃設計互動式、沉浸式的文化旅游體驗項目。深化“我們的節日”主題活動,圍繞中華傳統節日深入挖掘傳統文化內涵,策劃開展非遺展示、戲曲展演、傳統工藝設計等傳播交流活動。
 
申報項目應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動場次不低于12場)。鼓勵藝術機構或單位面向街道、鄉村、社區、學校等基層一線開展活動。
 
(三)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本年度重點資助服務國家外交大局,推動戲曲、曲藝、書畫、非遺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元素國際傳播的項目。鼓勵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通過演出直播、線上展會、云推介等多種渠道,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溝通。
 
鑒于國際疫情蔓延形勢,為適應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申報項目在正式立項前應獲得國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門審批。邀請方或主辦方需為國(境)外相當于市級及以上政府,或在當地具有較大影響力、有重大文化項目實施經驗的社會組織。同一項目在不同國家開展的對外交流活動,如活動時間不連續,需分別進行申報。
 
對外演出類項目要加強市場化運作。加強與國外知名的藝術節組委會、票務公司、劇場等專業機構合作。訪問單個國家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于3場;訪問2個(含2個)國家以上的對外演出,總場次不得少于5場。
 
三、資助額度及方式
 
(一)配套資金
 
為保障資助項目順利實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申報項目基金資助額度原則上占項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不超過60%,資助資金原則上不支持劇目創作、展品征集等相關經費支出。同時,基金將依據項目藝術類型、社會影響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對部分優秀項目提高資助比例。
 
(二)資助額度
 
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綜合評定,品牌演藝活動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藝術推廣普及項目、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資助額度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三)撥付程序
 
對獲得立項資助的項目,基金將依據項目前期準備情況及申報主體的執行能力,分期撥付資助資金:
 
1.品牌演藝活動項目和藝術推廣普及項目。項目立項簽約后,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50%的資金,作為項目啟動經費;項目完成全部準備工作,進行首場演出、活動或展覽,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撥付第二期資助資金,兩次撥付累計不超過8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場地租賃、交通運輸、環境布置、作品保險、宣傳推廣等專項費用,不含劇目創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
 
2.對外文化交流項目。項目完成所有準備工作,在獲得相關文化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國(境)外正式邀請函,并經專家中期監督合格后,在國(境)外首次演出或展示之前,第一期撥付不超過資助總額70%的資金;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剩余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國際間交通運輸、工作人員國際旅費、宣傳推廣等專項費用,資助資金不含劇目創作、展品征集、場地租賃、人員食宿、演出勞務等費用。
 
(四)預算編制
 
項目預算編制應厲行節約,嚴格控制會議費、差旅費、培訓費、出國經費等一般性成本費用支出,專項經費的支出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標準執行。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7﹞1號)《北京市市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京財預﹝2017﹞1389號)《北京市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京財黨政群﹝2014﹞176號)《北京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京財黨政群﹝2014﹞175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黨政群﹝2014﹞127號)《北京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京財黨政群﹝2016﹞825號)等。預算編制的準確性是申報項目獲得立項資助的重要參考因素之一。
 
四、申報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經營狀況良好,無違法亂紀行為的單位或機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報本類型項目。
 
1.2019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文化單位或機構均可申報。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登記、注冊時間可與改革前連續計算。
 
2.擁有專業的項目執行團隊,具備完善的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具有與實施項目相匹配的文藝資源、設施條件,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展演、展示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并落實了部分經費。
 
3.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4.正在申請其他財政資金渠道資助的申報主體,如以相同項目申報同類資助項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報項目如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申報項目所列經費開支,如已獲北京文化藝術基金支持,不得再從其他財政性資金中列支。
 
五、申報時間
 
項目申報時間為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5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網站(http://whlyj.beijing.gov.cn),首頁點擊鏈接進入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網站(http://111.206.218.5),點擊“項目申報”進入申報評審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北京文化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
 
(二)基金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七、申報材料
 
(一)《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項目資助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機關頒發的單位或機構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申報展演項目的,應提供《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四)2019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2020年度6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或較多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相關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與申報項目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證明,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或與項目執行有關的正式合同、協議等。
 
(七)其他相關申報材料。
 
1.申報品牌演藝活動項目,需提供展演活動工作方案、參展劇目完整視頻、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以及前三屆展演活動舉辦情況、活動視頻或照片以及社會影響證明材料。往屆獲得基金資助的申報項目,還應提供本年度申報項目的創新性、特色亮點以及預期效益等材料。
 
2.申報藝術推廣普及項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5-10幅(個)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視頻)及介紹,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
 
3.申報對外文化交流項目,需提供完整活動方案,項目相關的圖片或視頻,具有審批權限的文化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開展相關活動的批準文件,國(境)外承辦方邀請函,與承接方簽署的相關協議等。
 
八、簽約實施
 
(一)確定立項資助項目后,基金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傳播交流推廣項目資助申報表》《北京文化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工作要求》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資助經費必須直接用于所申請的項目實施,專項管理、厲行節約,不得用于彌補日常經費支出、擠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九、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22年4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對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審計評估,并組織專家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負責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相關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一年至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機構責任:
 
1.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2.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3.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北京文化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4.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成果運用及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演出、展演、出版、宣傳及舉辦活動時,須在明顯位置標明“北京文化藝術基金2021年度資助項目”。有關標識使用程序和具體要求在資助協議中進一步明確。
 
(二)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安排,參加基金組織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動。
 
(三)北京文化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中心對本公告擁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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